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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立法完善
来源:2013年第23期 作者:印丽雅 狄宝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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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虽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物权利害关系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但在程序法上并无具体相关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权利人(或债务人)仍需以诉讼方式以普通程序予以实现。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保障了实体法权利上开启了我国以立法的形式以特别程序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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