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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来源:2013年第23期 作者:周艳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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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3]37号文《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中,试点的范围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但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我们还不能简单得出该项措施是否一定有利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论,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地方的税务当局,均存在较大的争议。一、“营改增”中的关键因素1.销项税额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计算销项税额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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