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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几点思考
来源:2013年第26期 作者:申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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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立之背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法院为了加速诉讼事件之进行,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而采取的简易起诉、审查、裁判方式,以达到快速处理轻微事件,争取时间处理重大事件的目标,使司法功能所要求的有效法律保护,在质量上和时效上得以提高的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普通程序合议制。《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我国行政诉讼均采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未设有简易程序。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大量行政案件的出现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单一普通程序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英国有一句古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它表达了这样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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