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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再界定与建构
来源:2013年第28期 作者:韩晓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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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赤裸裸的主观因素。[1]在我国,婚姻是由婚姻法调整,赋予婚姻当事人权利,克以其义务,指导他们的行为。我国的婚姻法虽然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效力层级上具有一致性,但其调整对象不同于普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婚姻具有情感寄托、生理满足、养育子女、经济扶助等功能。因此,研究婚姻关系的特性、价值定位及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实现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伦理关怀和扶弱济贫的作用,充分保障当事人实现来自于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一、婚姻关系的内涵再界定作为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特质,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成员强烈的伦理性的结合,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因此,婚姻关系应包含有契约性、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之特点。(一)婚姻的特殊契约性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一种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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