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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视域下的利己型团体诉讼
来源:2013年第30期 作者:冯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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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当前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门问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争论也日渐热烈。可以说,扩展原告资格范围、维护公共利益、控制政府权力已是大势所趋,可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比如团体诉讼中的利己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当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可是其在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框架下的地位与作用则少有人进行深入探讨。一、团体诉讼的源起与分类(一)团体诉讼的源起在德国,相较于行政法院法与相关之环境法,“团体诉讼”一词在很久之前即被广泛地使用于民事诉讼法与经济法领域中。例如依照《手工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团体诉讼即可于工商业法庭中被合法提起。而在德国于1908年通过的《不正竞业防止法》中,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各营业经营者,或以增进工商业利益为目的之团体而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者,得行使不作为请求权”,即赋予“以增进工商业利益为目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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