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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定位
来源:2013年第33期 作者:王广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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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曾将“国民经济动员法”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但十二届却没有将其列入规划。[1]这说明,在《国防动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思路有所调整。为了适应立法规划和社会发展的变化,有必要明确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定位,以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建设向前发展。一、践行法治原则,准确界定国民经济动员立法的效力等级《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其中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由于国民经济动员活动是一种政府行为,它产出的是纯公共产品,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多数情况下带有国家强制性,国民经济动员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且,在动员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问题,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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