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对行政垄断行为本质的反思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2012年第01期 作者:万政伟 点击:
次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禁止垄断、惩治卡特尔来防止和控制市场力量的滥用,以达到保护竞争的目的[1]。行政垄断行为并不作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经济转轨国家,限制和禁止行政垄断行为却构成这些国家竞争法的重要内容。应当说这绝不是一种巧合,而应具有某种必然性。本文试图分析行政垄断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背景,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对行政垄断行为本质的反思一般来说,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同一概念,前者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对它们的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力的限制和剥夺。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上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此类行为之所以被称为滥用权力,是因为它们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 ...
- 上一篇:对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几点思考
- 下一篇:创新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双语课程体系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