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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和谐价值与法价值体系的重构

来源:2012年第03期 作者:魏和军 点击:

一、法的和谐价值(一)基本含义对于法的和谐价值,学者依不同的理论视角提出不同的观点。张文显教授提出:“不仅要把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而且应当把和谐提升到法律价值体系之元价值的高度上来,提升到法的精神之元素(核心要素)层面上来,把和谐作为法的终极价值,作为法的精神。”[1]李龙教授认为,不管法的哪一种价值,其实都是一种和谐状态,或者说“和谐”是法的综合价值。吕世伦教授主张,和谐是法的“真善美”的完美组合和有机统一。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有协调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之间多种、多样、多变的价值追求,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就是法的和谐价值。”[2]可见,法的和谐价值可以被看做是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能够保护和增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融共生的品质和属性。从法价值的位阶来看,法的和谐价值既是法的目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同时,法的和谐价值又高于一般的法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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