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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来源:2012年第03期 作者:唐杰英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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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的界定及法律性质(一)保证期间的界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如何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不仅是担保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对保证期间的正确理解与法律适用。对保证期间的界定多种多样:有认为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1]3;有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283-284。还有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该定义从多方面揭示了保证期间的含义:第一,从债权人角度,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一般保证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只要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第二,从保证人角度,保证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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