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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融合

来源:2012年第04期 作者:杨国红 点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就是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法治建设必须依赖于法律文化的繁荣与完善。法律文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起着启蒙教化、规范设计、实践落实、催化保障的作用,它通过对人们观念上的引导,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褒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构建法治国家,达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的法律文化既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又是实现法治、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一、传统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冲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农耕社会条件下形成的一套观念和体制,其中天然地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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