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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以一
来源:2012年第06期 作者:岳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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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已成为不少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由于法院之判决几乎以各鉴定机构之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故鉴定制度设计是否周全,直接影响司法机关之审判品质,并可深刻强化对人民诉讼权利之保障。”[1]因此,司法鉴定已成为决定一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的关键程序和决定性因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六年来,司法鉴定实务中陆续暴露出不少问题。笔者近期代理一起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该案鉴定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司法机关关注和立法机关深思。一、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决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了同样规定,并在第25条规定:“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省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凡在各省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