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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来源:2012年第07期 作者:肖健明 点击:

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权利主体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制度安排。但新《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也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加大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管理人和重整企业的监管将成为债权银行面临的新课题。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创设了一系列的制度,在债权人自治、破产管理人、清偿顺序、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强化破产责任等方面均有较大的突破,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为银行债权的保全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武器。但新《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对银行金融债权的维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新《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新《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主要有:(一)引进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是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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