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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来源:2012年第11期 作者:张爱娥 卞玉洁 点击: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功能根据美国1977年修订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的赔偿以外,为了惩罚极端无理行为的人,并威慑其及他人在未来出现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1](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外的确立和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上议院在Rookes V.Busmard案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第一,政府公务员实施压制、肆意或者违宪的行为;第二,被告在意图获得超过对原告进行补偿的利益的前提下实施行为时;第三,成文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惩罚性赔偿制度被美国继受之后得到了快速发展,19世纪中期已被大量地应用于侵权领域,虽然争议颇多,但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第14条宪法修正案,使其正式成为了美国侵权法的组成部分。从近代我国侵权法的发展来看,损害赔偿着重于弥补损失而非惩罚加害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之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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