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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2012年第11期 作者:黄利昌 戴林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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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正涉及刑罚结构、刑期等许多内容的重大调整。其中,第38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对管制、缓刑、假释三种非监执行的监管方式由原刑法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考察”、“监督”改为了“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第一次在我国法制框架内以基本法的形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事实上,“社区矫正”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新事物。早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7月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全国333个地(市)、2460个县(市、区)、32075个乡镇(街道)开展,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数的96%、86%、79%。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