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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的影

来源:2012年第11期 作者:曾小珂 点击:

一、《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2004年6月定稿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3)信息披露要求。它比《巴塞尔协议I》更加精细复杂。但是,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了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缺陷。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以控制风险。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并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协议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标准和时间节点。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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