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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本售货”违法

来源:1996年第03期 作者:黄昌赣 点击:

昌顺百货公司是一家资金雄厚的老牌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初李明承包后,为占领市场,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出售。9个月后,全镇巧家个体工商户被迫停业。于是15家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其不正当销含行为和停业6个月的处罚决定。李明不服,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怎能受罚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昌顺百货公司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梢咨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梢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此案中,昌顺百货公司自持资金雄厚,为挤垮、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其他竞争对手停业的后果,而非属上述四种“正当竞争行为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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