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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2012年第12期 作者:胡文进 陈向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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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极其权利人的一部专门性法规,其对于保护我国自有植物品种、鼓励开发优良植物品种、促进优良品种的商业开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诸多与我国现阶段植物品种保护与开发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述,以通过这些分析找到对这部法规进行修改的思路。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需要对“依赖性派生品种”做出规定派生品种特别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通过选择天然或诱变株、体细胞无性变异株,或通过回交方法及嵌入基因获得。i原始品种权利人对以这种技术为形式的商业开发不能主张任何权利,而一个原始品种的培育,需要经过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获得,而利用现代生物学方法,在原始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