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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来源:2012年第18期 作者:李育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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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提出,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以为,虽然拘役仅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是我国自由刑中刑期最短的刑罚,但从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实际效果考虑,醉驾、飙车行为不宜入刑。一、该规定与我国当前刑法体系与理论存在冲突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原文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该罪是极为明显的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一般认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方可处以刑罚。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故从体系考察,同列于一百三十三条之下的“危险驾驶罪”也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就目前修正案的行文来说,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似乎很难以过失犯予以认定。1.关于追逐竞驶修正案对于“危险驾驶罪”列举了两种情形,即“追逐竞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