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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职权约定与行政职权法定

来源:2012年第19期 作者:杨亚南 田爱华 点击:

一、传统行政法理念的行政职权法定传统行政法理念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皆为法律所设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正如有学者指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1]不仅是在理论上,大多数学者坚持行政权法定的观点,立法上也多次对该原则进行了确认。例如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早前的《行政许可法》也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对于行政职权法定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学者们大致相同,但也略有区别。如杨小君老师认为,行政职权法定主要包括行政职权来源法定和行政职权范围法定[2]。概括来说就是,行政职权的内容是法定的。还有学者指出,行政职权法定不仅包括内容法定,也包括行政职权行使程序的法定。在当今社会,程序正义被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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