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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业务会计核算的探析
来源:2012年第19期 作者:王心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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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背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2]于2008年11月5日在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营业额的相关规定:1.旧《细则》规定第5条(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新《条例》规定第5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项目金额不得扣除。3.新旧对比(1)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与建筑法规保持一致;(3)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