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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贪污公款还是不当得利?
来源:1996年第06期 作者:张俊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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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女,30岁,某县百货商场出纳员。1990犷沁月一天,王某为给本单位付购货款到县工商银行营业所提取存款12000七,回来清点时发现银行营业员因工作疏忽多给了现金5000元,王某没有声张,只将12000元结算后下帐,未将多付的5000元记入本单位帐上,事后据为己有。该县检察院讨论定性时.对该案意见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占有的这5000元钱是外单位错给的.不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是不义之财,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将银行营业员因疏忽多付的5000元隐瞒不入帐,据为己有,属于侵吞行为.而且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定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二护卜意见,试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超出不当得利的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狈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一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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