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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来源:2011年第02期 作者:王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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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涵义土地征收是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许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之中,如美国的“最高土地权之行使”、法国和德国的“征收”、英国的“强制收买”、日本的“土地收用”、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官方收回”。我国法律已有对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1]。在我国土地征收表现为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单向流动,因为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存在征收土地并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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