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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2011年第04期 作者:刘晓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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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性与价值(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颁布之前存在的立法缺陷1、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同受贿犯罪难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具有建立在共有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容易在受贿犯罪中形成共谋实施犯罪,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1]然而,由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嫌疑人是利益共同体,案发后,亲属为了保护该官吏,会不惜一切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以规避法律制裁,确保家庭的整体利益。规避法律的惯用手段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声称不知道家属收受了贿赂,从而排除了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实践中往往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放纵。2、退休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争议关于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职务的影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过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地存在着一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任职务的便利和影响,间接地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