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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以商标混淆可能
来源:2011年第06期 作者:刘远山 张孝光 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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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为加强商标管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打击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然而,惩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是如何判定商标侵权。商标的重要功能是识别功能,而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从而破坏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基于此,须以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以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并不泛指一切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是特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根据其表现形式,可分为间接侵权行为和直接侵权行为。1.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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