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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职否定原则在司法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来源:2011年第06期 作者:张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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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司法职务犯罪中引入公职否定原则的必要性早在1872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就对执法者做过精辟的论述: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成法律的杀人犯,犹如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这是天底下最悖公理之事。作为司法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如果他们违背人民的意志,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务权力,损害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那么这种权力就变成了一种腐败的、破坏性的力量。而且这些人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无论是社会知识水平还是法律政策水平上都比一般普通公民要高。他们犯罪往往都是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实施的,因而主观恶性大,表现出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司法职务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所担任的公职是其犯罪的前提条件,利用其职务是其手段。司法上的职务和司法职务犯罪之间这种密不可分的特殊关系决定了要防止一个人重新犯罪,就必须使之与其职务相分离,通过刑法上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