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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收有关的两个物权法问题研究
来源:2011年第10期 作者:范怀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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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取得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行为。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物权的丧失,由此引发了物权的变动与征收补偿等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征收针对的通常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本文讨论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的征收。一、征收与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即物权运动之状态。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1]59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前者是是引起物权变动最常见的原因,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的情形,主要有继承、强制执行、征收和法院判决。其中,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取得私人不动产的行为,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一)物权变动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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