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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环保NGO原告资格的SWOT分析
来源:2011年第10期 作者:钱卫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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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2006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10年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铜酸水渗漏事故,以及近年来全国各地的铅中毒事件等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保NGO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引发了人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环保NGO原告资格的思考。NGO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以利他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活动宗旨,有自己独立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实行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环保NGO又称环保非政府组织,他们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2009年9月1日上午9时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身份状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没有履行监督职责一案在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开审审理,此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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