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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比较思考

来源:2011年第12期 作者:曹婷 点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运而生。自愿性信息披露逐渐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与美国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足及披露质量不高等,亟待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一、美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美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主要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FASB,而SEC则保留了对FASB所制定会计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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