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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电信业反垄断法律制度

来源:2011年第22期 作者:张益玮 点击:

一、央视报道—“联通、电信因涉嫌垄断遭调查”2011年11月9日,央视某节目报道了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国内两家电信业巨头(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涉嫌垄断网络宽带业务的消息,这一报道立刻在国内引发热议。报道称,此番调查的重点围绕在占有国内互联网接入市场三分之二份额的中国电信(以下简称电信)与中国联通(以下简称联通)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妨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联系电信、联通的市场份额占有比来看,可以推定其事实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再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第17条,以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一份官方报告,“我国宽带的平均网速不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十分之一,但运营商所收取的平均费用却高出了这些国家三到四倍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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