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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的法理解析
来源:2011年第22期 作者:史凤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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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贯穿始终的基本经验就是,通过国经济特区等地方的“先行先试”来带动全国的改革发展和制度创新。而在新一轮的改革开放中,自2005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后,中国政府又先后批准设立了8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核心要素的“先行先试”,既是国家支持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也成为改革发展的基本模式。但是,对何为“先行先试”,其具体含义和内容又是什么?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官方都很少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定性和研究,及至笔者写作本文时仅有一部专著和几篇文章对此进行专门论述。[1]因此,首先厘清“先行先试”的性质同时明确其内涵十分必要。一“、先行先试”政策和模式的性质界定所谓“先行先试”从法学的角度而言,是指纳入国家经济特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地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针对改革的新动向、新形式实行特殊的政策,先行进行配套改革试验和立法的尝试,并为其他地区提供改革创新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