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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契约实施机制选择的探索——从民营企
来源:2010年第02期 作者:张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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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实施机制模式简述契约可以分为两类:双边契约和三边契约。双边契约明确界定交易的性质,更倾向于采纳正式的书面条款,率先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且没有第三方的介入。考虑到不确定性对契约实施的影响,信息不完全以及“分立的个人知识”[1],对未来事件的正确处理措施很难事前完全规定好。为了使契约持续进行,契约实施机制便引入第三方,集中承担契约的执行和监督职能,通过内部职能的外部化来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与之相对应的,便产生三种契约实施机制:第一,契约主体单独实施,无第三方介入;第二,私人或社会组织作为契约的第三方介入契约的执行;第三,国家作为契约实施机制的第三方执行监督职能。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认为:“历史上我们观察到商法仲裁者(law merchant)这种私人裁决制度最终让位于正式的第三方机制,它以法典为准绳,由民族国家实施。”[2]现在我国的企业契约实施机制也是采取的国家作为企业契约的第三方的模式。但对于转型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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