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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意”的内部考察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吴先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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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上把“须双方当事人各为一个允诺:要约人的允诺包括在要约中,受要约人回应的允诺构成承诺”称为双诺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允诺:要约人的允诺包括在要约中,受要约人则提供某种给付作为承诺”称为单诺合同。一、对双诺合同内部矛盾之分析从时间维度看,要约承诺须经一定时间才能到达相对人。由于承诺决定着契约之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早迟则显得尤为重要。超过承诺期限作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承诺不生效力。而承诺因不属于其原因而未及时送达至要约人的风险应该由谁负呢?合同法第29条巧妙地分配了要约人的通知义务与因不通知而成立合同的不真正义务,平衡了当事人间的利益。时间维度上,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使内部矛盾冲突降至低点。从空间维度看,由于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地域,会发生如此巧合的情形———双方同时发出内容同一的许诺,学理上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的吻合。关于交错要约能否发生契约成立的效果存在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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