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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严军 点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抽象的讲,法律的保护对象便是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一定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自然不例外。正如耶林所言:“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利益,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①可见,在耶林看来,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价值就是保护信赖契约有效成立而受损害的合同相对人,即信赖利益。但是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同的观点也大有人在。具体而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履行利益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利益是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时受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1](2)信赖利益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为信赖利益,此为目前学界通说。[2](3)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结合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主要为信赖利益,但亦包括固有利益。[3]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缔约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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