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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撤回公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邵富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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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公诉制度存在的依据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一些学者认为,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其已没有存在的价值。其实,撤回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诉讼权力,其存在是有深厚的法理基础的,并不仅仅以刑事诉讼立法为依据。1.建立撤回公诉制度是完善现行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公诉权的构成上来看,公诉权包含四项权能: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公诉的变更(包括公诉的改变、撤回和追加)、抗诉,撤回公诉是公诉权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必然有撤回公诉的需要,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足以说明这一点。2.建立撤回公诉制度是对刑事错案进行纠正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明确的,但是实然的状态和应然的状态是有差距的,如果提起公诉后发现起诉错误的,就必须予以纠正,撤回公诉就是一种补救办法,而且,撤回公诉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刑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