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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对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的完善
来源:2010年第08期 作者:毛青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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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范畴及预防特点当前,我国刑法没有使用“公务员职务犯罪”这个称谓,但笔者认为,凡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之为公务员职务犯罪。即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公务员利用从事公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和。有文章指出“:国家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从事公务,它决定了作为公务员的职务只能是一种公务。所以,公务员职务犯罪中的职务是公务,而不是职务。”[1]尽管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凡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权所实施的犯罪都可称之为公务员职务犯罪。如各级党的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纳入公务员职务犯罪主体的范畴,但是,在针对公务员犯罪的预防中,笔者认为应当将公务员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侧重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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