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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知情权制度模式比较分析
来源:2010年第08期 作者:刘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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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知情权是对公司事务按一定方式予以了解和参与的制度。经过了二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知情权制度各有其特色,呈现出千姿百态的个性。但是个性之中有共性。根据知情权范围和行使方式的不同,现代西方经济和法学家认为可分为三种模式:英美模式、德法模式和日韩模式。认识这些模式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小股东知情权制度的改善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英美模式英美对股东知情权比较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赋予股东,其内容具体、全面,并有严格有效的执行方式。(一)知情权的范围在美国,其成文法赋予股东以审查权,股东可以查阅审查包括会计账簿在内的公司各种重要文件。同时普通法也对这一权利予以了确认,即股东在能证明自己希望审查公司账目和记录是有正当理由时有权获得强制公司及其高级职员备置档案以供审查的法院指令。股东审查权的范围规定得最为广泛和详尽,即股东不但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规章以及创设股票种类及其相对权利的董事会决议、最近三年的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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