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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研究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刘耘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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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三鹿代言事件引发的纠纷三鹿奶粉代言人被诉经过(重庆黄XX诉三鹿代言人虚假广告案)[1]:2008年n月13日上午9时15分,重庆黄XX状告三鹿奶粉厂家、销售商(家乐福)、产品知名代言人,索赔万余元一案,在渝中区法院第18法庭开庭。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这次起诉,不仅要起诉三鹿公司,还有为三鹿代言广告的代言人,因为如果不是代言人的明星效应,广告中代言人不停重复:“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很多人不会去买三鹿奶粉。原告是在去年n月购买了价值60元的三鹿中老年奶粉,在食用后出现了腹泻等身体不适的症状。“毒奶粉”事件曝光之后,她便一纸诉状将三鹿公司、出售奶粉的某超市、代言人一起告上了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虽然在国家披露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名单中,三鹿中老年奶粉并不在其中,但原告认为明星代言产品实质上就是为该品牌代言,即使三鹿中老年奶粉是合格的,但包括代言人在内的被告依然难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