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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王其武 点击: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仅就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其所触犯的刑法条款进行指控,而对于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或笼统的建议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量刑不发表具体意见,影响了对法院刑事审判量刑的法律监督力度和效果。笔者从法律监督的视角出发,对量刑建议权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实价值1.有利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检察机关未行使量刑建议权,控辩双方未对此进行控辩对抗,使得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处于暗箱作业的状态,既容易给一些人以庭外活动的空间,也使得公众对于某些案件的量刑是否公正存有疑义。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定罪量刑”上都处于受到法律监督,对于那些与量性建议有较大差异的情况,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阐述理由,这就促使法官在量刑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也可以此排出一些外界不正常的影响,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2.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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