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浅谈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张晓慧 点击:
次
一、检察人事管理制度现状1.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我国检察人事管理主体具有非常突出的多元化特征。在管理的外部关系上,地方党委、人大以及同级组织部、人事局、编办都对检察人事工作拥有一定的决定权、管理权。在管理的内部关系上,上级检察机关以及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领导、政工部门都对检察人员的升迁、待遇、命运有影响力。普通的检察干警也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环节对检察人员的职位安排、职级晋升发挥一定的作用。多元化管理有利于地方党组织对检察机关的监管,有利于相关部门根据地方财力合理控制检察机关的财政消耗,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行政领导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监控、调度。但从司法规律的角度分析,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许多不协调、不和谐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掣肘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多元化”管理之下,检察机关必须服从一些不切合检察机关实际需要的“外来”管理方式和手段,人事管理与检察工作规律时有脱节。不可否认,地方党委、人大 ...
- 上一篇:强化村务公开 推进民主管理
- 下一篇:纸质文献的困纸境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