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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刘晓雪 点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这次修正案中,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的罪名,进一步有力地保护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增强了社会的稳定。在新修正案中增加这一新的罪名,是基于长时间以来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十分猖獗,此活动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社会危害性大,发现和打击的难度相对较大。在此之前,曾经也出台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应对传销活动,例如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及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但收效甚微,很难发挥刑法所具有的教育和惩戒作用。本文拟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新修正案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这样描述的:“组织、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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