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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配电设施产权移交的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金岳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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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电设施产权移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居民区配电设施的无偿移交除了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外,其还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供电部门接受居民区配电设施还应依法支付赠与税,承担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和法律风险。据统计,江苏某市区共有179个小区与供电部门签订了资产移交协议,配电设施总价值18.78亿元。根据对移交协议和对移交资产管理情况的分析,目前,居民区配电设施移交还存在以下问题:1.移交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居民区配电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目前资产移交通行的做法是由小区开发商作为移交协议的签约主体来进行产权移交确认。但依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并不是小区配电设施的产权人,其无权处置属于业主共有的资产,其处分小区配电设施的行为除非得到业主的追认,否则其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供电部门与之签订的《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在未得到小区业主追认前,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协议。2.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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