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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
来源:2010年第14期 作者:宋卫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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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在社会转型和改革的过程中一个突显的特征就是社会利益群体的日益多元化。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的。”[1]特别是农村社会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平等,都是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是单一身份的阶级群体,共同劳动,平等的享有集体财产,实行平均分配,对于农民个体在劳动过程中的技能、知识、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不予承认,没有体现在劳动分配中。改革后,以市场为导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按劳分配,农民的个体差异明显体现出来,出现了主体的分化,这些不同的主体生活的目的要求不同,有了不同的利益需求和差别。他们在不同的生存条件、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形成了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现形式,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特征。我国农村利益主体分化速度之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