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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中新公司诉韩
来源:2010年第16期 作者:谢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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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原告中国南通中新毛纺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毛纺公司)通过其货运代理,将45720公斤腈纶纱分三个集装箱交给被告韩国高丽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海运株式会社)承运。同日,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代理海运株式会社签发了三套正本提单,提单号码分别为:KMTC—NTG001177、KMTC—NTG001177A、KMTCNTG001177B。提单运费已付,起运港中国南通,目的港韩国釜山。[1]海运株式会社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分别于7月9日、13日、15日,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放给了买方。2004年7月19日,开证行韩国武瑞银行因无人付款赎单,拒绝支付本案所涉提单项下的货款。11月8日,韩国武瑞银行将MD123405NS00032项下的全套单证退回通知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将全套单证退还中新毛纺公司。11月17日,中新毛纺公司收到KMTC—NTG001177提单项下的货款34240.69美元,但未收到另外两提单的货款。2004年7月6日,中新毛纺公司持本案全套单证向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申请出口押汇,押汇金额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