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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累犯的相关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
来源:2010年第16期 作者:焦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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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之规定累犯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并已成为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刑法学界一向比较关注累犯制度。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其构成要件各异。(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只要犯罪人前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应当因后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符合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2、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不能构成一般累犯。3、罪次条件。是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屡次犯罪为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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