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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替未知名死亡流浪者维权案的法律应对机
来源:2009年第06期 作者:周帼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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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4日,江苏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三四十岁左右无名男性碾轧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警方无法确认尸体的真实身份,只能基本判断是外来流浪汉。警方随后在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在规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保管。因此类事故的处理全国尚无先例,高淳交管部门将此案反映至高淳县检察院。在高淳县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将驾驶员李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8.3万余元。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当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类似案件判决结果迥异。湖南临湘市救助管理站和湖北宜昌市救助管理站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为未知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前者以民政局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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