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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来源:2009年第06期 作者:闫帅乾 点击:

一、刑讯逼供概述(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公认的观点。在此不对各家观点赘述,仅引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的描述:“为了迫使罪犯交代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我也不知道这有多么玄虚和费解,或者为了探问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而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笔者认为,对刑讯逼供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广义上的刑讯逼供是指一切国家公务人员以暴力和非暴力方法逼取供词的行为。狭义上的刑讯逼供指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以暴力或者非暴力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的概念界定即是狭义上的。(二)刑讯逼供的司法现状根据法律的规定,刑讯逼供并不必然构成刑讯逼供罪,要构成刑讯逼供罪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在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中,刑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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