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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的法律效力

来源:2009年第06期 作者:张伟 点击: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虽然对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与合伙企业分别作了规定,但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隐名合伙现象尚无明确规范,导致此类纠纷的解决随意性很大,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民商立法的经验,确立隐名合伙规则,特别是有关隐名合伙的效力规则,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隐名合伙是什么(一)隐名合伙的含义隐名合伙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上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立法上,隐名合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反映了立法者对隐名合伙的不同认识。一是主体立法模式,即:将隐名合伙作为企业的组织形态之一加以规范。如《德国商法典》在第二编“公司和隐名合伙”中单列一章规定了隐名合伙,把隐名合伙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并列,把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加以规范[1]。二是合同立法模式,即:把隐名合伙作为合同加以规范。如《日本商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535条规定“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的营业出资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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