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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的理论基础
来源:2009年第07期 作者:张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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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Owner),即物业(房屋)的主人。《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表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业主自治的理论基础在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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