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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沉默权与刑讯逼供
来源:2009年第08期 作者:潘晨子 罗小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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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规定的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持久的讨论。中国是否应该确立沉默权?中国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在沉默权的内涵及价值被不断挖掘的同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却成为其必须预约的障碍。刑讯逼供所追求的破案效率排斥着沉默权,而沉默的权利欲获得保障则必然要求摒弃刑讯逼供这一蒙昧滥权的做法。以下笔者从沉默权和刑讯逼供两条进路进行分析。一、沉默权内涵及理论背景沉默权,其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这一制度后被美国所吸收,并于1966年著名的米兰达一案中从审判阶段扩大到审讯阶段。由此确立的“米兰达规则”,成为美国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并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其四项配套措施[1]:1.被告人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2.不得因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检控方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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