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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浅析《保险法
来源:2009年第08期 作者:王美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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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一般人在生、老、病、死、残时,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帮助,有利于深化改革和社会安定,能起一种“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介于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标的的特殊性以及《保险法》最终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了保险人免责的情形之一。但在实际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该条免责情形的认定始终有争议,如“故意犯罪”的认定、故意犯罪与致伤残死行为的因果联系等,文章主要讨论的是对“故意犯罪”的认定。一、对“故意犯罪”认定存在的主要争议保险法第67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在对该条文“故意犯罪”的认定上应区分刑事实体法上的认定和刑事诉讼程序上对其的认定。在从刑事实体法上即从《刑法》上理解犯罪的概念基本无异议,故意犯罪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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